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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蓬溪县**镇**村**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被告人谢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某在闲聊APP建立名字为“快乐大本营”的聊天群,并拉了约400名网友进群,被告人谢某某负责在熊猫麻将购买房卡、组织群里的网友在熊猫麻将平台参与赌博,以1积分为人民币1元钱的方式在闲聊群进行结算,被告人谢某某每局抽头渔利人民币1.5元或3元。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拉网友进群,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报酬。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97427元,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3598元。

被告人谢某某已退赃款共计人民币5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在熊猫麻将平台实施赌博,并通过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1598254****)、刘某某(1786299****)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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