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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8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乡**村,于2016年,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20年5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乡**村, 于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于2020年5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同案人“飘”及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盗窃事宜后,“飘”及另一男子至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溪心沟第五幢楼下盗窃巫某某的一辆酒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后“飘”将电动车驾驶至普宁市普宁大道一路边,由被告人谢某某将电动车驾驶至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伙同同案人“飘”、“打铁”、“福建佬”(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盗窃事宜后,“飘”、“打铁”、“福建佬”至普宁市池尾街道贵政山村河下潭“金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何某甲的一辆深灰色雅得利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又至普宁市池尾街道贵政山村消防前二街财明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白色大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0元),后“飘”、“打铁”、“福建佬”将上述两辆电动车驾驶至宁市流沙西街道街赤水村道普宁大道好安居附近,分别交由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驾驶至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估价鉴定结论书;2、现场监控截图、现场照片;3、被害人巫某某、何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何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纯

检察官助理:林某霞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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