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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338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厂员工(病休),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上列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租借本市静安区**路**号**室用于开设棋牌室。2019年1月,曹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刘、谢二人商议在上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由刘、谢二人根据投注码量的千分之十二进行抽成。刘、谢二人表示同意后,曹某某介绍被告人许某某到该处担任操盘手,刘、谢二人又雇佣陈某某、俞某某(另案处理)也担任操盘手,与许某某分班操盘。刘、谢二人则分工负责,由刘某某购买电脑用于网络投注,并安装监控用于赌客在需要时查看下注情况;谢某某则具体负责该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日常管理,并每周与曹某某进行抽成结算,再支付操盘手许某某、陈某某、俞某某的工资。

自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每周从曹某某处根据投注马量的千分之十二进行抽成,除去支付给许某某、陈某某、俞某某的工资外,每周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10,000元左右,共计非法获利8、9万元。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每周各自从谢某某处领取工资4,000元左右,各自非法获利共计6、7万元。

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获了该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以及赌客周某某、沈某某等人,并现场缴获用于赌博的电脑和赌资6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静安区**路**号**室的网络百家乐赌场的老板是被告人谢某某和刘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和陈某某是操盘手。2019年7月17日晚二人在该处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静安区**路**号**室存在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情况。

3.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四人均供认了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犯罪事实和各自在涉案赌场中的作用和非法获利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静安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四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被告人谢某某签字确认的涉案电脑照片、许某某签字确认的赌资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在静安区**路**号**室查获并扣押涉案赌资和用于网上百家乐赌博的电脑等物品。

6.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证实四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沈某某、周某某因犯有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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