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逮捕。
辩护人陈国卫,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联系电话134********。
辩护人马大龙,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联系电话135********。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路**号**栋**,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逮捕。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害人代理人袁某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联系电话173********。
被害人代理人章某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联系电话137********。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系**眼镜有限公司的法人,案发前在龙岗区**街道**路**号生产、加工眼镜。2017年12月起,林某某(已判刑)多次通过微信向谢某某下订单购买假冒GM品牌多种款式的眼镜,谢某某接到订单后在其工厂内生产假冒GM注册商标的多款眼镜后卖给林某某。经查询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林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向谢某某转账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077350元。
另经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逃)委托,从林某某手中购买假冒GM注册商标的眼镜,其从中收取每副5元的好处费,李某某收到货后再转卖给他人。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刘某某告知李某某安排肖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林某某货款人民币2507220元,自己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某货款人民币58000元。
2018年8月14日下午13时许,民警根据举报情况在龙岗区**街道**村**号**楼内查获疑似假冒GM品牌眼镜645副,同时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楼仓库内查获疑似假冒GM眼镜2340副,MONTBLANC光学镜(金属边)36副,MONTBLANC光学镜(黑框边)69副,MONTBLANC太阳镜82副,DIOR太阳镜991副,DIOR光学镜33副,GM包装标识一批、雷朋包装标识一批。当日20时30分许,在龙岗区**街道**村**号门口抓获该眼镜公司老板林某某。经鉴定,以上扣押的2985副GM品牌眼镜,均为侵权产品,价值为人民币4847240元。
2019年7月29日21时许,刘某某到六约派出所投案;2019年**月**日,谢某某经深圳机场口岸1114号通道入境时,因在逃人员报警被机场边检站执勤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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