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庄**组**号**号,被告人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丁某甲(又名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被告人丁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侯某某、丁某甲、刘某甲、罗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詹某某在绥阳县洋川街道绿洲商贸城“烫皮牛肉”店内吃饭,吃饭喝酒时詹某某跟谢某某谈论还钱事宜时说话带脏话,罗某某因看不惯詹某某说话带脏话,上前抓住詹某某头发对其警告,被旁人劝开。詹某某继续与谢某某聊天时仍然说话带脏话,丁某甲因此用一次性塑料杯砸向詹某某,刘某甲跟着一巴掌打在詹某某头部,此时侯某某上完厕所认为詹某某不还钱还有道理,便扇詹某某巴掌,导致打架彻底爆发。罗某某、丁某甲、张某某、谢某某也开始殴打詹某某,将其打倒在地并用脚踢、踩踏身体,随后罗某某拿起桌上铝质茶壶砸詹某某头部。2020年4月29日,经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于2020年4月2日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汪某某、谢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丁某甲、刘某甲、张某某、谢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20年4月2日在绥阳县洋川街道绿洲商贸城“烫皮牛肉”店内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丁某甲、刘某甲、张某某、谢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张某某、侯某某、罗某某、丁某甲在公共场所吃饭时,仅因看不惯詹某某酒后说话难听,便对进行殴打,造成詹某某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2017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丁某甲2017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谢某某1983年因流氓罪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侯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刘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波
检察官助理 张伦姗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罗某某、丁某甲、谢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绥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450****);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绥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8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