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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卢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花园**座**梯**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初的某天,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告人卢某某约定由卢某某物色、联系购毒人员,促成谢某某与购毒人员的毒品交易。2019年8月3日,卢某某与购毒人员蔡某某讲好交易毒品的种类、价格、数量后告知谢某某,并将微信收取蔡某某24克价值3600元的大麻毒资微信转账至谢某某,谢某某以2040元毒资从上家购买24克大麻后按照约定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江南商业小区6栋楼下将毒品大麻交给卢某某。卢某某取得毒品大麻后,于2019年8月3日晚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江南商业城小区附近的品华楼酒楼对面人行道的石凳旁边向蔡某某交付毒品大麻24克。被告人谢某某从中获利1560元,被告人卢某某多次从谢某某处免费蹭吸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谢某某、卢某某手机各一台;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谢某某、卢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卢某某贩卖毒品,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会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4.依法扣押的手机两台,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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