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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卢某甲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Z6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楼镇**楼**村**号。因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9月8日被珠海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珠海市海警局取保候审。因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卢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9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8日侦查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卢某甲受“**”(另案处理)指使,驾驶一艘木船从珠海市**桥底出发,运送吴某甲偷越边境前往澳门,途径**大桥附近时被海警查获。

2.2019年10月15日开始,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被告人卢某甲和陈某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共同实施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行为,并安排被告人卢某甲与陈某某同住。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安排被告人卢某甲租赁了粤RSV****小汽车,次日被告人谢某某又租赁了粤CR5****号小汽车,用作实施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交通工具。

201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安排被告人卢某甲驾驶粤RSV****小汽车,安排陈某某驾驶粤CR5****号小汽车,三人一同前往珠海市香洲区**广场,与负责将偷渡人员带到澳门的吴某乙会面。其后,被告人谢某某将偷渡人员的联系方式交给被告人卢某甲,安排被告人卢某甲与偷渡人员联系。被告人卢某甲与吴某乙在**广场先后接到偷渡人员范某某、樊某某、马某某及保证人闵某某后,按照谢某某的指示,让范某某、马某某、樊某某换上工地服装,乘坐陈某某驾驶粤CR5****号小汽车前往珠海市香洲区**工地;被告人卢某甲留在珠海市香洲区**广场看守闵某某,准备在运送成功后帮被告人谢某某向闵某某收取偷渡人员范某某、樊某某的偷渡费用。

2019年10月22日晚上,吴某乙等人乘车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工地附近后,吴某乙带领偷渡人员范某某、马某某、樊某某下车,经**徒步走到澳门交界处时,被澳门警方现场抓获,在现场等待吴某乙接应的准备从澳门偷渡回珠海的偷渡人员李某某也一同被澳门警方抓获。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卢某甲及闵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吴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物证;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卢某甲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莹  

检察官助理:黄河集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卢某甲均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7册,材料1份,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手机3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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