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2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巷**号,现住址福建省建瓯市七里街**楼**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7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叶某甲(2018年7月12日23时20分至2018年7月13日10时42分被临时寄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8年8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叶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谢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与殷某某(已判刑)商议按照非法资金金额1.5%的提成标准,由殷某某通过提供银行卡以取现再转存或者直接交付现金的方式帮助其转移非法资金。殷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与萧某某(已判刑)商议按照非法资金金额1.0%的提成标准帮助自己实现上述犯罪目的。萧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谢某某、叶某甲等人协助其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谢某某、叶某甲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账户给萧某某使用,帮助萧某某完成银行卡转账、取现、存款等犯罪活动,并分别从萧某某手里领取每月4000元的报酬。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1日,被害人刘某甲通过珍爱网站认识了一个叫“张某甲”(身份信息不详)的网友。被害人刘某甲在“张某甲”网友以利用“天天彩票”网站进行投注的诱骗下,于2018年3月22日从自己622200212020********、62220812020********的账户转账50万元至户名为田某某62170008300********账户,随后上述资金分别依次被转入赵某乙62170008500********账户、南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060063096********账户、叶某乙62220814060********账户、萧某某62170018253********账户、叶某甲62170018200********账户、陶某某62170020900********账户、黄某甲62148359********账户,后上述资金萧某某以不同的方式交予殷某某。
2、2018年3月8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百合网站认识了一个叫“李某甲”(身份信息不详)的网友。被害人马某某在“李某甲”网友利用虚拟“重庆时时彩”网站进行投注的诱骗下,2018年4月8日从自己62136621734********账户转账12万至李某乙62366819300********账户,随后上述资金分别依次被转入叶某丙62122614020********账户、叶某甲62170018200********账户、萧某某62170018253********账户。后萧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在柜台取现9万元,在ATM取现6000元,将其中2万元用支付宝转至了殷某某支付宝账户,后上述取现资金萧某某以不同的方式交予殷某某。
3、2018年4月份,被害人赵某甲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一个叫“吴某甲”(身份信息不详)的网友。被害人赵某甲在“吴某甲”网友以利用澳门博彩网站进行投注的诱骗下,于2018年4月20日从自己62122616130********的账户转账3万元至李某丙62170008500********账户,随后这笔资金分别依次被转入汤某某62170018200********账户、萧某某62170018253********账户,萧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从62170018253********建设银行账户取现93.6万元后将剩余的钱又依次转至叶某甲62170018200********账户、林某甲62170018300********账户,后上述取现资金萧某某以不同的方式交予殷某某。
4、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黄某乙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幸福生活”(身份信息不详)的网友。被害人黄某乙在“幸福生活”网友以利用虚拟“时时彩”网站漏洞进行投注的诱骗下,于2018年5月20日通过其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16万元转账给62179064000********账户名为翁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被害人黄某乙16万元资金汇入翁某某账号后,其中15万元转入由萧某某、叶某甲、谢某某控制的游某某62305200600********农业银行账户,1万元与其他资金一起转入叶某丙62170018200********的账号。后从游某某62305200600********农业银行账户转入6万元至叶某甲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农信社;转入叶某丙62170018200********账号的资金则转入叶某甲账号。资金到账后,殷某某则联系萧某某,萧某某则安排叶某甲、谢某某到银行取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上述违法所得。2018年5月20日、22日,萧某某则安排叶某甲、谢某某分别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的农业银行鸿源支行ATM、建设银行华林支行ATM机、招商银行华林支行ATM机、西方财富酒店1楼大厅兴业银行ATM机、福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ATM机、福州市鼓楼区农业银行鸿源支行、福州市鼓楼陕华林路177号ATM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ATM机取现人民币共计15万元整。2018年5月22日,被害人黄某乙被诈骗资金通过一台绑定叶某甲的平安银行卡的瑞银信POS机套现9950元。后上述资金按照萧某某的安排以不同的方式交予殷某某。
5、2018年5月19日,被害人胡某甲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一个叫“郑某甲”(身份信息不详)的网友。被害人胡某甲在“郑某甲”网友以利用“皇家乐彩”网站进行投注的诱骗下,于2018年5月25日从自己62173599010********账户转账10万元至姜某某62282707712********账户,随后上述资金被转入叶某丙62170018200********账户,随后萧某某安排谢某某、叶某甲、洪某某将上述资金分别依次分转至游某某62148360********账户、叶某甲62170018200********账户、游某某62305200600********账户、洪某某62148359********账户、游某某62170018200********账户、洪某某62170018269********账户、叶某甲62212727020********账户、叶某甲62169115********账户,并安排谢某某、叶某甲等人取现,后上述现金萧某某以不同的方式交予殷某某。
6、2018年5月份,被害人吴某乙通过珍爱网站认识了一个叫“黄某丙”(身份信息不详)的网友。被害人吴某乙在“黄某丙”网友以利用虚拟“时时彩”网站漏洞进行投注的诱骗下,于2018年6月20日从自己62146638********账户4000元至刘某乙62357376000********账户、转账10万元至孙某某62366828300********的账户,转至刘某乙账户的上述资金分别依次转入游某某62266317********账户、谢某某62169115********账户;转至孙某某账户的上述资金取现或者分别依次或者转入刘某丙62284807792********账户、游某某62266317********账户,萧某某安排谢某某等人取现,后上述取现资金萧某某以不同的方式交予殷某某。
7、2018年6月份,被害人胡某乙通过珍爱网站认识了一个叫“林某乙”(身份信息不详)的网友。被害人胡某乙在“林某乙”网友以利用虚拟“时时彩”网站漏洞进行投注的诱骗下,于2018年6月22从自己62284803394********的账户转入2万元至郑某乙62155915020********账户,后上述2万元转入1.76万元至游某某62148360********账户,萧某某安排谢某某于当日取现1.76万元,后无卡存入殷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8、2018年6月23日,被害人桑某某通过珍爱网站认识了一个叫“杨某某”(身份信息不详)的网友。被害人桑某某在“杨某某”网友以利用虚拟“时时彩”网站漏洞进行投注的诱骗下,于2018年7月4日从自己62170045400********的账户分别转入10万元和40万元共计50万元至陈某某62220320030********账户,随后陈某某账户中的10万元转入游某某62148360********账户,随后萧某某安排叶某甲用POS机套现79800元,安排谢某某取现20000元。上述套现、取现资金无卡存入殷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综上,萧某某、殷某某共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8次,金额共计113.4万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共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次(每次均提供银行账号且取现),金额共计48.4万元,被告人叶某甲共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次(3次仅提供银行账号、2次提供银行账号且取现、1次利用POS机套现),金额共计101万元(含3次仅提供银行账号所计算的65万元数额)。
案发后,萧某某退缴违法所得9万元。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扣押殷某某4995元、谢某某8000元、张某乙现金4300元。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扣押叶某甲20000元。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另扣押萧某某、殷某某及张某乙、谢某某、叶某甲银行卡等物品。上述涉案款物已由法院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萧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叶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叶某甲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蕾
代理检察员:席虎啸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一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