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8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浙江省苍南县**镇**道**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浙江省苍南县**镇**道**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与谢某乙、黄某某、工商银行苍南支行等单位和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等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判令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共同偿还黄某某凤本金3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0月26日判决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偿还谢中塔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5月8日判令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本金1398748.29元及利息,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谢某乙、黄某某凤领取部分执行款,截止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尚欠谢某乙本金1414212元及利息,尚欠黄某某116398.29元及利息,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苍南支行130万余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公证处以现金方式收取他人房屋补偿款44万元,但未向法院报告该笔钱款情况,也未将该笔钱款按民事判决书偿还借款。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偿还部分借款,就案件执行情况达成协议并取得了出借单位和个人的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移送公安机关函、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黄某某、苏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378018****、1356613****)
2.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卷、证据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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