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号码622629197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家住甘肃省陇南市**镇**号。被告人谢某某2014年2月16日、2018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先后两次被两当县公安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6月17日被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两当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号码622629198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家住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镇**家属楼。被告人吴某某2004年4月14日、2013年12月19日、2015年12月29日、2017年5月22日、2018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先后五次被两当县公安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两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6月17日被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李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七次;
2、2018年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超市门口向吸毒人员李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
3、2018年1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李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四次;
4、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盛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
5、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盛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以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
6、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
7、2018年8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门口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和梁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
8、2018年1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四次;
9、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彭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
10、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彭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1次;
11、2018年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彭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七次;
12、2018年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超市门口向吸毒人员彭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
13、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彭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
14、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冯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
15、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向吸毒人员梁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共向他人贩卖毒品43次。
二、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8年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彭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七次。
2、2018年1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王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四次。
3、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盛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四次。
4、2018年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两当县**乡对面自己家里,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冯某某在该处吸食毒品两次。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17次。
三、被告人吴某某从谢某某处取得毒品,以本人名义贩卖给他人,后又将毒资转给谢某某的贩毒行为。
1、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两当县**大酒店门口,向吸毒人员彭某甲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谢某某家门口,向吸毒人员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
3、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两当县**桥头,向吸毒人员杨某某以32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
4、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谢某某家门口,向吸毒人员彭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向他人贩卖毒品6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吴某某帮助谢某某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耀强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两当县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徽县看守所。
3、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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