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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住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住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姚某某等2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先后组织被告人姚某某、黄某某(已判决)、凌廷福(已判决)、凌东海(已判决)等人到北流市实施网络诈骗,由谢某某安排凌廷福寻找实施诈骗地点的出租房(即北流市凯旋广场16栋303号房),并支付房租金及押金、提供作案工具(如笔记本电脑、手机、诈骗用的“套话”模板、U盘等)、支付日常生活开支等,以上5人在出租房内利用木马网站盗取他人的QQ帐号及密码等手段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谢某某、姚某某、黄某某等人的电脑及U盘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在检查镜像中发现多个记录有姓名、通讯通信联系方式、地址、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信息共10182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姚某某,为了实施诈骗而非法获取、储存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自琼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07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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