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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1971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谢某甲、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六合彩”赌博形式,通过微信接受赵某某4期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69930元,接受谢某乙1期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375元,接受孔某某4期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11780元,接受“小马”1期非法“六合彩”投注81000元,总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163085元,获利3500元,已退赃。

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六合彩”赌博形式,通过微信接受下家赵某某4期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总计23195元,获利500元,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支付宝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谢某乙、孔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谢某乙、孔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137********)、姚某某(159********)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补充材料十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一份。

5.随案移送退赃款4000元,涉案手机三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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