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街道**村**号院**号,现住址淄博市博山区**街道****园**区**号楼**单元**号,经营博山区**庄,非法从事高利放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9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村**号院**号,现住址淄博市博山区**陡镇**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号,博山区**茶庄员工,非法参与从事高利放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姜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将该案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将该案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起,谢某某分别以博山区**街道**园***歌厅、博山区**街道**茶庄为主要地点从事对外发放高利贷业务,由谢某某与姜某某合伙具体负责高利贷经营、财物及组织管理并作为高利贷放贷员、催收员,徐某某作为催收员,逐渐形成了以谢某某为首要分子,姜某某为积极参与者,徐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有组织参与高利放贷并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方式恐吓催收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王某、张某某、袁某、王某等多名受害人,先后有组织多次采用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等暴力手段和言语威胁、上门闹事滋扰、恐吓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威胁、恐吓、殴打、拘禁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事实
自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带领、指使姜某某、徐某某等人白天在博山区**街道**茶庄看管王某,并先后安排姜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等人于夜间在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看管王某,非法剥夺王某人身自由直至2018年4月25日。在非法拘禁王某期间,谢某某、姜某某对其实施言语威胁、恐吓等行为。
(二)敲诈勒索事实
1、2018年3月,孙某介绍已被王某等人非法拘禁的王某向谢某某借高利贷10000元,谢某某采取“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后向王某实际发放借款6500元,并采取肆意认定违约、垒高债务等手段强立债权,致使王某无力偿还。在明知王某无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继续向王某索要钱财,谢某某、姜某某等人对王某采取殴打、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使其产生严重心理恐惧、恐慌,形成严重心理强制,强迫王某以其****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宅过户给姜某某抵债,后谢某某、姜某某采用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等手段,致使王某住宅得以过户给姜某某,后姜某某将王某该处房产以355000元的价格变卖。后经评估:博山区**街道**路**号院内****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及附属储藏室一套,在2018年5月21日总的评估价值为40万元整。谢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王某约为139014.24元。
2、2018年3月6日,袁某向谢某某借高利贷20000元,谢某某采取“砍头息”(预先扣除半月利息)后向其实际发放借款14000元,并采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手段强立债权26000元。为向袁某索要非法债务,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谢某某、姜某某驾车至大辛庄附近,强行将袁某拽至汽车内并带至博山区**街道**茶庄。谢某某带领、指使徐某某等人白天博山区**街道**茶庄内看管袁某某,并指使蒋某某于夜间在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看管袁某某,以不还钱就限制袁某某人身自由为由威胁、要挟其父母,向其父母索要非法债务26000元。袁某某父母被迫在第二天中午12时许支付谢某某26000元现金后袁某某才得以自由离开。谢某某等人非法限制袁某某人身自由近20小时,期间谢某某安排徐某某等人驾驶车辆看管其前往其父母家中等处,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其家人索要钱款,袁某某及其父母共支付给谢某某30000元。谢某某等人敲诈勒索袁某某约16000元钱。
3、2018年1月7日,王某介绍王某某向谢某某借高利贷20000元,谢某某采取“砍头息”(预先扣除半月利息)后向王某某实际发放借款14000元,由王某作为担保人。为向王某索要非法债务,2018年1月27日16时许,谢某某通过王某将王某喊至博山区听好迪歌厅后,谢某某带领、指使姜某某、石某(在逃)等人先后在博山区听好迪歌厅、博山区**宾馆等处看管王某,并采取肆意认定违约、垒高债务等手段强立债权,非法拘禁期间谢某某、姜某某、石某对其实施言语威胁、恐吓、强拿其房屋购房合同等行为,直至2018年1月28日12时许王某被迫向他人借款22000元归还谢某某,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约20小时。谢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王某约8000元。
(三)寻衅滋事事实
1、为向张某某索要非法债务,2018年以来谢某某带领姜某某、徐某某等人多次到博山区**镇**村张某某老宅家中,采用滋扰、纠缠等方式向张某某家人索要钱款。期间谢某某、姜某某多次对张某某实施随意殴打,并伴有短时间拘禁、言语威胁、恐吓等行为。谢某某、姜某某还采用言语威胁、恐吓其年老父母、掌掴其妻子郝某某、夜间踹门及大声喊叫等非法方式索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张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并对周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
2、2018年1月7日,王某介绍已被王某等人非法拘禁的王某某向谢某某借高利贷20000元,谢某某采取“砍头息”(预先扣除半月利息)后向王某某实际发放借款14000元。该笔高利贷借款王某某无力归还谢某某,2018年1月的一天,谢某某、石某前往淄博**经贸有限公司内,在明知王某某被王某等人非法拘禁情况下,二人为发泄情绪,对王某某实施随意殴打、言语威胁、恐吓和脱光上衣挨冻、下蹲等侮辱行为,使王某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形成严重心理强制,其二人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一段时间后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于某某、张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王某、袁某等人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谢某某、姜某某、徐某某等人讯问笔录;5、辨认笔录:王某等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宇峰
2019年9月26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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