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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多次向被告人宋某某及徐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谢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康乐南街西大街1号中大九州轻纺广场对出路段,欲向徐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身上查获两小包白色透明晶体(共净重1.41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下同)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一小包毒品冰毒后,以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徐某某。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以上述方式再次向徐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冰毒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称量取样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宋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存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十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及毒品甲基苯丙胺1.41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指定管辖批复1份。

5.《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6.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7.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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