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庄某某等诈骗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永定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庄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某购置电脑、手机等设备,雇请林元金、林启钦(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靖县梅林镇科岭都林头山搭设帐篷后,召集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以及陈聪(另案处理)到上述地点根据谢某某向QQ昵称“a经典吉祥鱼”购买的公民交易信息等数据信息,由被害人庄某某、王某某以及陈聪(另案处理)拨打电话,谎称被害人在淘宝网络上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给予退款,并发送虚假退款链接给被害人,被害人登陆虚假链接后按要求操作就会在网上购买游戏点卡,后谢某某再通过QQ昵称“电竞小丸子”“夏洛克”等人将游戏点卡出售进行获利。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庄某某、王某某以上述方式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合计人民币85626.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8日,由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甲称王某甲在网上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给予退款并向王某甲索要银行卡账号及手机验证码后,被告人谢某某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5000元;

2、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庄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吴某某称吴某某在网上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给予退款并通过支付宝发送二维码给吴某某,吴某某扫描二维码并按要求填入数据后被谢某某等人骗取人民币36851.38元;

3、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庄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乙称王某乙在网上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给予退款并通过发送退款链接给王某乙,王某乙按要求填入信息并提供验证码后被被告人谢某某等人骗取人民币9400元;

4、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唐某某称唐某某在网上购买的产品要给予退货退款,并发送退款链接给唐某某,唐某某按要求填入信息并提供验证码后被被告人谢某某等人骗取人民币24375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庄某某被南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谢某某、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吴某某等4名被害人的陈述;6、南靖县公安局勘验检查报告;7、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庄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5626.38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庄某某诈骗人民币46251.3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人民币393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丽容

代理检察员:刘瑞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在南靖县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