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路**花园**号**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谢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将张某某的银行卡提供给“南方人”使用,并利用自己的收款二维码帮“南方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谢某某联系张某某让张某某协助“南方人”到银行将“南方人”诈骗所得赃款173000提出转交给“南方人”。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共计收款转账“南方人”诈骗犯罪所得20万余元,其非法获利1200余元。
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强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路**花园**号**室,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谅解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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