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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明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在贵阳市云岩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电话1838602****。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通过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前往谢某某工作的绵阳市**设备有限公司花果园项目部仓库,告知张某某有电缆线要出售,张某某在明知电缆线并非谢某某所有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川RZ****”的银色面包车和谢某某一起到贵阳市南明区**栋**楼五里冲派出所食堂对面的门面处,二人从仓库将300余斤电缆线搬出至张某某的废品回收店,张某某按2850元支付给谢某某,之后张某某将回收的电缆线出售给兴业物资回收有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7667元。案发后被害单位自愿谅解谢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

被害人陈述:徐某某的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均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谢某某的供述、张某某的供述。

其他笔录: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66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谢某某、张某某谅解,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10月13日 

附: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电话1739490****;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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