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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张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湖南省衡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现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住**街道**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住**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7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住兆丰家园西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执行。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今,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组织雇佣谭某某、董某某、熊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通过微信、QQ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哈尔滨市一公司职员陶某某(已被不起诉)以4700元的价格从谭某某处购买办理人寿保险公民个人信息47万条,樊某某(已被不起诉)以1000元的价格从柯盈(在逃)处购买办理贷款人员公民个人信息11万条,两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发送短信广告。张某某通过董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吉林市刘某某(已被不起诉)公民个人信息五万条,刘某某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短信广告。张某某通过谭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长春市李某某(已被不起诉)公民个人信息五万条,李某某对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短信广告。

案发后,谢某某、张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 、破案经过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病历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 、嫌疑人张某某、谢某某等人贩卖公民信息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陶某某笔记本电脑及手机转账记录图片、樊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图片、李某某购买公民信息QQ邮箱记录、手机信息、转账记录、发给涂某某邮箱的电话号 、刘某某购买公民信息微信记录 、财付通支付凭证、提取李某某手机信息、转账记录、QQ邮箱记录笔录;提取刘某某手机信息、QQ邮箱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谭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熊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提取谢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电脑硬盘数据;提取李某某微信记录、QQ邮箱记录等;

2、证人涂某某、刘某某、陶某某、樊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熊某某、董某某供述;

5、搜查笔录:搜查谢某某家中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10张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熊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熊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谢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谢某某、张某某为主犯,且谢某某有前科;谭某某、熊某某、董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谭某某、熊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熊某某、董某某现在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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