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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8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偃师市人,系信丰县**发电子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主管。家住河南省偃师市**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1********。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1月5日,河南省偃师市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11月1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信丰人,信丰县**发电子有限公司电镀车间领班。家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1********。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 10月2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利用自己分别担任信丰县**发电子有限公司电镀车间主管和领班职务便利伙同该车间工人谢某甲(在逃),于2013年10月26日12时30分许,趁信丰县**发电子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工人中午就餐之际,将车间锡缸中的锡球捞出并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中,再由谢某甲将装好的锡球用公司叉车运至该厂垃圾房内,随后三名被告人在盗得6袋锡球后合力将装袋的锡球丢至工厂围墙外的河里。当天17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伙同谢某甲趁**发电子有限公司电镀车间工人就餐之际,被告人张某某望风,其余两人负责将车间锡缸内的锡球捞出4袋运至该厂垃圾房内,然后将装袋的锡球丢至工厂围墙外的河里。共盗得锡球395斤。经信丰县物价局鉴定,被盗的锡球被盗时的价值为人民币30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辩认笔录,物价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4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视频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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