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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山区人,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彭山区人,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路**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情况,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张某某贩卖毒品罪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彭山区**镇**街**号出租房内向刘某某出售0.3克冰毒,价格200元。

2、2019年9月18日,张某某在彭山区**镇**街**号出租屋内以200元的价格向祁某某出售0.3克冰毒。

3、2019年9月23日,张某某在彭山区**镇**街**号出租房内向刘某某出售0.5克冰毒,价格300元。

二、谢某某贩卖毒品罪

1、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张某某微信联系购买冰毒后,次日凌晨在其位于彭山区人民医院对面的出租屋楼下贩卖3克冰毒给张某某,收取毒资1200元。

2、2019年9月23日下午,谢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0克冰毒,后张某某微信联系谢某某购买4克冰毒并微信支付毒资1200元。当晚谢某某在张某某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镇**街**号的出租屋交易时被现场挡获,并从谢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背包内搜出10带透明塑料袋的白色晶体状冰毒,净重9.4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张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谢某某联系电话:1731865****;张某某联系电话1771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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