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237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深圳市龙岗区******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眼镜厂”实际经营者,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栋***。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嫌疑,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 9年6月11号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栋***。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嫌疑,于2019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甲通过非法渠道采购严重低于市场价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号)眼镜的商品,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 “深圳市龙岗区***眼镜厂”和“深圳市龙岗区***眼镜厂”店铺予以销售。被告人张某某系谢某甲的女朋友,明知谢某甲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商品,还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广告、帮忙收发快递,其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2件,售价900元。
经对阿里巴巴1688平台提供的数据审计,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5月13日,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眼镜厂”共销售***品牌眼镜产品金额为327,589.00元人民币;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5月13日,阿里巴巴1688平台“深圳市龙岗区***眼镜厂”共销售***品牌眼镜产品金额为577,931.20元人民币。上述金额合计905520.20元,扣除掉刷单金额241679元,销售金额累计663841.2元。
2019年3月22日,廖某某在“阿里巴巴”平台 “深圳市龙岗区***眼镜厂”的店铺里,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 副“***”品牌的墨镜和一副“***”品牌的近视眼镜,发现是假货后报警。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的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栋**,以及3处仓库依法进行搜查,现场查获2105个标有“***”商标的商品(含255副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商标的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获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35867元。
201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将被告人谢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麦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朱某某、邹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钱某某、金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阿里巴巴店铺交易流水等光盘十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拾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