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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方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号**号。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明知小太阳鹦鹉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150元价格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一只黄边小太阳鹦鹉,并约定由被告人谢某某发货给被告人方某某提供的买家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方某某人民币260元,被告人方某某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10元。后被告人谢某某将一只黄边小太阳鹦鹉快递寄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镇**村张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经鉴定,该鹦鹉为该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vidae,为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版)附录II的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海门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  娟

检察官助理:杨圆圆 

                                2020年12月8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全部案卷材料。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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