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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三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楼乡**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9日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容留、介绍失足妇女肖某某、张某某和粟某某(被我局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卖淫,还租赁了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温屋村**巷**号**作为卖淫场所,每介绍一次收取50元、提供房间一次收取50元。被告人谢某某通过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为卖淫女介绍嫖客获利,被告人朱某某每介绍一名嫖客获利100元至250元不等;赵某某每介绍一名嫖客获利50至80元不等。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带两名嫖客李某某、龙某某至红星温屋村出租屋楼下,再由被告人朱某某介绍卖淫女肖某某、张某某到红星温屋村**巷**号**房和温屋新区**巷**号楼**房和嫖客李某某、龙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民警分别在红星温屋村**巷**号**房和温屋新区**巷**号**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和龙某某(四人均被我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和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三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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