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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朱某某等操纵证券市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7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58********,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房。因操纵证券市场嫌疑,于2016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6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街**号**房。因操纵证券市场嫌疑,于2016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社区**路**号**栋**房。因操纵证券市场嫌疑,于2016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栋**室。因操纵证券市场嫌疑,于2016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操纵证券市场嫌疑,于2016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孔某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黄某乙(另案处理)购买电脑设备、租用深圳市南山区**栋**作为办公场地,组织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孔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非法操纵“珠江啤酒”股票价格。2014年1月9日至10月15日期间,黄某乙等人以大宗交易接盘方式获得“珠江啤酒”股票,接盘后用其控制的58个股票账户组成的账户组,通过二级市场利用连续集中交易、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等方式操纵“珠江啤酒”股价。2014年3月26日至4月23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3.93%;2014年7月30日至8月26日的连续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为24.67%。至案发时账面获利人民币120,060,427.57元。

在上述操纵证券市场中,黄某乙负责与外界联络、最终决策并下达操作指令;被告人谢某某为黄某乙的主要助手,参与组织策划,同时负责管理操盘团队;陈某甲负责管理所控股票及银行账户组的账户和密码,资金的统计和划转;被告人朱某某负责股票盘面的分析,提供操盘技术支持,同时负责广州安信证券大户室的具体下单操盘;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在深圳南山区**栋**工作点的具体下单操盘;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协助黄某甲在深圳操盘;被告人孔某某负责协助朱某某在广州操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股票账户操作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记录、股票承接协议、谢某某工作笔记、证监会认定函、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朱某某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冯某某、彭某某、卓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孔某某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珠江啤酒”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勇

2017年9月22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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