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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六检刑诉〔2020〕000000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4月3日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4040302785202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塔山街道跃进路6号六枝特区**街道**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3年10月7日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7月5日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07050210520203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塔山街道红旗路54号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六枝特区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迟某某、协警陆某甲、韦某某等人接警后到六枝火车站附近的铁路小区处理一起打架纠纷时,要求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等人配合调查,但谢某某、李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并挑衅、殴打民警和协警,导致协警陆某甲鼻梁骨折、鼻子流血。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之伤属人体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谢某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李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谢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厚维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谢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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