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8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65********,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5日补查重报,现本案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7年1月取得昆明市西山区**厂(以下简称“**厂”)的经营权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厂负责人兼持股人),在未向各级林业部门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厂**处(西山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小组**棋台公路右侧)的林地用于石英砂开采,经依法鉴定,涉案被占用土地面积为47.54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承包合同、章白砂厂营业执照、未取得林地批复的说明等;2.到案经过;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石继财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挖沙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彦伲
代理检察员:张煜炜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16****;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