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平山”,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41965********,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芬宁”,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74********,广东省阳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村**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7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永安村**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11月16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在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13日喻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伪造的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虚构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以下简称“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湖南省**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号楼**楼作为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住所地及办公地。
2014年5月18日喻某某伪造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公司印章向长沙市人民政府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申请设立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喻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材料骗取了长外管备字14066号《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备案登记证》。
后喻某某利用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长外管备字14066号《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备案登记证》、虚假的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的通知》、企业法人代表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交通银行长沙湘湖支行于2014年8月6日骗取开设了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4316320000101********的对公账户。
2014年11月12日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喻某某的上述假冒中铁**设立虚假的湖南办事处的行为后,申请撤销长外管备字14066号《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备案登记证》,2014年11月19日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作出撤销长外管备字14066号《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备案登记证》的决定。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也分别在2014年12月9日的《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1日的《潇湘晨报》以及该公司的官网上对喻某某假冒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虚假的湖南办事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进行了公告声明。
2014年10月份,时任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国防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谢某某同被告人李某甲、喻某某三人假冒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股东(约定喻某某占该办事处45%的股份、谢某某占40%的股份、李某甲占15%的股份)。对外宣称喻某某系办事处的主任,负责办事处的整体日常工作;李某甲系办事处的副主任,负责办事处的项目工程,李某甲指派其侄女李某丁(另案处理)为办事处的财务主管,负责收取工程保证金以及办事处的账目。谢某某作为该办事处的幕后领导,虚构通过其在部队的关系已承接到广州军区空军十八师机场整体搬迁及飞机修理厂项目工程中壹拾个亿的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空军十八师项目土石方工程”)。2015年3月27日,谢某某、李某甲同被告人戴某甲通谋,指使戴某甲为湖南办事处副主任,对外具体负责空军十八师项目工程的土石方发包。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戴某甲、李某甲二人通过向被害人出示虚假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办事处相关证件、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国防教育金及管理委员会盖章的承接工程的《承诺书》、办事处的对公账户及将被害人带至谢某某、李某甲在北京总后勤部老干局所开设的一会所免费接待被害人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办事处已承接到“空军十八师项目工程”10个亿立方的土石方工程,以对外发包工程,同被害人签订《承包施工合同》,通过中铁集团湖南办事处的对公账户收取被害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项目指挥部,项目开工后全额退还保证金的方式不履约赔偿被害人违约金的方式,使被害人相信湖南办事处以及承接项目的真实性或以借款的名义将土石方项目分包或虚构增加土石方项目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825万元。因有被害人发现办事处的虚假性向办事处要求退还保证金,四人为了防止更多的被害人发现上述事实,退还了被害人王某乙、湖南**建筑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其中戴某甲分得赃款110万元;李某甲个人从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分得120万元、并收取王某乙转账款50万元、以借款为由向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索要人民币65万元,共得赃款255万元;谢某某个人从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分得赃款1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年初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等人通过熊某某、罗某某等人认识了戴某甲,戴某甲虚构其系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副主任,称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已承接到“空军十八师项目土石方工程”,自己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对外发包,并提供了中铁集团及湖南办事处的相关证件和对公账户等,以此取得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的信任。2015年4月15日戴某甲以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三人挂靠在湖南*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编造将工程总量为500万立方米、总价为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份的湖南宁乡大屯营机场土石方项目发包给三人,收取三人50万元的保证金,待施工人员进场正式施工满6个月,全额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了三人人民币50万元。
后戴某甲编造一家单位只能签订一份合同,要取得更多的工程发包项目,要挂靠在其他单位,李某乙遂挂靠在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2015年5月14日戴某甲以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李某乙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编造将工程总量为500万立方米、总价为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份的湖南宁乡大屯营机场土石方项目发包给李某乙,收取其50万元的保证金,待施工人员进场正式施工满6个月,全额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李某乙人民币50万元。2015年5月份左右,戴某甲陪同李某丙前往谢某某、李某甲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第二综合服务保障中心的会所同二人谈论项目发包及施工事宜。2015年5月底,因施工日期届满,李某乙、李某丙前往宁乡项目现场,发现湖南办事处并未承接到该项目,二人便多次联系戴某甲和喻某某退还保证金,戴某甲、喻某某以办事处能够向其发包其他项目予以推诿。2016年2月6日戴某甲向李某乙出具了一张欠条一次推诿归还保证金时间,案发前未按约归还。
2、2015年年初,被害人蔡某甲经其表哥戴某乙认识了李某甲和戴某甲。李某甲、戴某甲虚构二人系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副主任,称中铁**已承接到“空军十八师项目土石方工程”,二人分别负责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工程业务及项目工程的对外发包,并提供了中铁集团及湖南办事处的相关证件和对公账户等,以此取得蔡某甲的信任。2015年4月20日,戴某甲虚构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同蔡某甲(蔡某甲挂靠在长沙**有限公司)在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编造将工程总量为500万立方米、总价为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份的湖南宁乡大屯营机场土石方项目发包给蔡某甲,收取蔡某甲50万元的保证金,待施工人员进场正式施工满6个月,全额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了蔡某甲人民币50万元。后因施工日期届满,蔡某甲多次联系戴某甲与李某甲二人,二人以部队项目延期等理由予以推诿,2015年10月份,蔡某甲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第二综合服务保障中心谢某某、李某甲经营的会所内,向谢某某询问工程施工日期,谢某某仍向其虚构该工程经其运作保证会施工。2016年3月份蔡某甲到湖南办事处办公地,发现办事处人去楼空。
3、2015年初,被害人戴某丙经其兄戴某乙认识了戴某甲。戴某甲虚构其系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副主任,称办事处已承接到“空军十八师项目土石方工程”,戴某甲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对外发包,并向戴某丙提供了湖南办事处的相关资料和对公账户等,以此取得戴某丙的信任。2015年5月7日,戴某甲以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戴某丙(戴彬挂靠在成都**有限公司)在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编造将工程总量为500万立方米、总价为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份的湖南宁乡大屯营机场土石方项目发包给戴某丙,收取戴某丙50万元的保证金,待施工人员进场正式施工满6个月,全额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了戴某丙人民币50万元。后因施工日期届满,戴某丙多次联系戴某甲,戴某甲予以推诿,后戴某丙无法联系到戴某甲。
4、2015年4月份被害人刘某某经戴某乙介绍认识了戴某甲、李某甲。戴某甲、李某甲虚构其系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副主任,称办事处已承接到“空军十八师项目土石方工程”,二人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对外发包,二人向刘某某提供了中铁**以及湖南办事处的相关证件、《承诺书》、谢某某、李某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湖南办事处的对公账户等,以此取得了刘某某的信任。2015年4月底,戴某甲以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刘某某(以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编造将工程总量为500万立方米、总价为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份的湖南宁乡大屯营机场土石方项目发包给刘某某,收取其50万元的保证金,待施工人员进场正式施工满6个月,全额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了其人民币50万元。后因施工日期届满,刘某某多次联系戴某甲,戴某甲均予以推脱,2015年9月份刘某某在中铁**官方网站查询,发现了湖南办事处系虚假的,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5、2015年4月底,被害人王某乙、江某某经吴联明、刘慧群介绍认识了戴某甲,戴某甲虚构其系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副主任,称办事处已承接到“空军十八师项目土石方工程”,其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对外发包,并提供了中铁**以及湖南办事处的相关证件资料和对公账户等,取得了王某乙、江某某等人的信任。2015年5月25日戴某甲以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王某乙(其挂靠在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编造将工程总量为500万立方米、总价为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份的湖南宁乡大屯营机场土石方项目发包给王某乙,收取其100万元的保证金,待施工人员进场正式施工满6个月,全额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了其人民币100万元。
2015年6月10日戴某甲以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江某某(挂靠在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在湖南办事处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编造将工程总量为200万立方米、总价为8千万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份的湖南宁乡大屯营机场土石方项目发包给江某某,收取其100万元的保证金,待施工人员进场正式施工满6个月,全额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江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实际付款人系王某乙)。
2015年6月10日左右,戴某甲编造以向王某乙增加土石方工程为由,个人向王某乙索要了10万元人民币。
后戴某甲编造一家单位只能签订一份合同,要取得更多的工程发包项目,要挂靠在其他单位,王某乙安排其公司行政人员蔡祁亮挂靠在湖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戴某甲以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蔡祁亮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编造将工程总量为500万立方米、总价为2亿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份的湖南宁乡大屯营机场土石方项目发包给蔡祁亮,收取其200万元的保证金,待施工人员进场正式施工满6个月,全额退还合同保证金的方式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00万元(资金来源均系王某乙)。后戴某甲要财务负责人李某丁通过湖南办事处的对公账户退100万元人民币给蔡某乙,要王某乙和蔡祁亮为其购置一台奔驰车。2015年6月24日,王某乙和蔡某乙同戴某甲到长沙**道三马国际名车店,出资100万元按戴某甲的要求购买了牌照为湘******的一辆奔驰车(户名系戴某甲)。
因合同施工期届满,王某乙等人多次联系戴某甲开工施工,戴某甲为了取得王某乙等人的信任,将王某乙、江某某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第二综合服务保障中心谢某某、李某甲经营的会所内,三人继续编造已通过谢某某在部队的关系承接到空军十八师整体搬迁的项目工程,让王某乙等人放心。
2015年7月5日,戴某甲受李某甲的指派,虚构办事处会再跟王某乙再签定一份200万立方米的土石方合同为由要求王某乙向办事处财务李某丁的帐上打款50万元交给李某甲使用,当天王某乙用张维钢的账户向李某丁的账户汇款50万元。后王某乙多次催促戴某甲归还保证金,戴某甲于2015年8月4日通过办事处的对公账户向蔡祁亮的账户归还50万元、2015年9月21日戴某甲以其账户向王某乙归还了100万元人民币。
6、2015年4月被害单位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肖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戴某甲。戴某甲虚构其系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副主任,称办事处已承接到“空军十八师项目土石方工程”,负责该项目工程的对外发包,并提供了湖南办事处的相关资料和对公账户等,取得了肖某某的信任。2015年6月初戴某甲以虚假的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名义同肖某某在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2015年6月12日该公司向湖南办事处汇入了50万元的保证金。后不久该公司得知中铁**并未承接到该项目工程,肖某某遂以不退钱就报案为由要求戴某甲退钱,戴某甲于2015年7月6日将50万元保证金通过湖南办事处的对公账户退还到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7、2015年4月份被害人莫某某、郭某某、黄某某通过罗某某、戴某乙认识了李某甲,李某甲虚构其系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副主任,向外发包“空军十八师项目土石方工程”。因郭某某在2015年4月15日同李某乙、李某丙同中铁**中铁**局湖南办事处的戴某甲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莫某某、郭某某、黄某某仍委托戴某乙、罗某某通过找李某甲,分包到该项目。李某甲通过向罗某某打《承诺书》,以向莫某某、郭某某、黄某某三人借款100万元,虚构将该项目500万立方土石方工程发包给莫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方式,于2015年8月6日从三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50万元、2015年10月14日从三名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15万元共计65万元人民币。
2018年5月28日戴某甲在重庆市渝北区**道**段**号的**酒店被抓获归案。
2018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区**楼**单元1**室被抓获归案。
2018年7月22日9时许,李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村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移送函、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刘某某向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谢某某、李某甲、戴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三名被告人的公民信息检索单、戴某甲出具给刘某某的《授权书》、《承诺书》、汇款银行单据、湖南办事处出具的《收据》、《承包施工合同》、《承诺书》、《中铁**郑重声明》、《潇湘晨报》的复印件、中铁**出具《回复函》、被害人王某乙提交的《承包施工合同》、伪造的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承诺书、刘慧群出具的收条、刘慧群的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合作补充协议、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戴某甲购置的湘******车辆信息、转账给李某丁账户50万元的银行交易信息、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蔡祁亮出具的《承包施工合同》、承诺书、收据、银行交易凭证、戴某丙、蔡某甲、李某乙出具的《承包施工合同》、银行回单、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外地驻长机构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外地驻长机构登记表》、《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房屋租赁合同》、喻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年度登记表》、《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关于撤销长外管备字14066号《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备案登记证》的决定》、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介绍信、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长外管备字14066号《长沙市外地驻长机构备案登记证》的函、营业执照、《说明》、《证明》、报纸上的《声明》、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的答复、湖南三驰国际名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李某丁62148372********招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李某丁62284810989********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喻某某62270757********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谢某某62284900100********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戴某乙6217002920125493578账户的银行流水信息、交通银行出具的中铁**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办案说明、李某乙提供的戴某甲写的欠条、王某乙提供的在北京会所同李某甲、谢某某的合照、用于接待他们的车辆照片、江某某提供的谢某某提供给他的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国防教育基金的宣传册、江山世纪鑫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江山市国防教育文化产业园开发项目框架协议书、莫某某的报案材料、郭某某提供的收条和银行流水、莫某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借条》、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莫某某提供的借条、莫某某提供的收条、莫某某、郭某某提供的《借条》、李某甲出具的《承诺书》、郭某某提供的《内部联营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施工合同》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蔡某甲、戴某丙、刘某某、王某乙、江某某、蔡某乙、莫某某、郭某某、黄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肖某某的陈述;4.证人童某某、胡某某、王某甲、冯某某、罗某某、戴某乙、熊某某、陶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侠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戴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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