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杜某某、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5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4291970********,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栋**。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9年10月16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潜江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4290051983********,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潜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潜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4224291971********,初中文化,潜江市**有限公司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潜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潜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付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付某某、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邀约付某某、杜某某二人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期间,谢某某持汽枪和杜某某、付某某驾车,在潜江市**大堤**镇**堤树林非法猎捕野生鸟19只,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9只野生鸟分别为珠颈斑鸠8只、八哥9只、雉鸡2只,珠颈斑鸠、八哥、雉鸡均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珠颈斑鸠、八哥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谢某某、付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明、湖北省林业局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证明、湖北日报截图等书证;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抓获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谢某某、付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付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付某某、杜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67414****。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6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