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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杨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8〕184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超、陈晓芬,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科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花园**房,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荣健,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大尤,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学民、刘霞,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专科毕业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苏红,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徐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选好倾倒污泥地点后,经惠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谢某某同意,并与**公司副总陈某(另案处理)、业务经理邓某某、陈某(负责厂内车辆调度)协商,由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等人聘请车辆将污泥从**公司拉到仲恺高新区潼湖智慧区后面一空地倾倒并向**公司收取费用(其中有渣土混合的污泥价格为每车400元,无渣土混合的污泥每吨50元)。双方协商后,被告人谢某某安排陈某负责处理,后陈某安排被告人邓某某、陈某负责操作。经对在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的账单进行统计,其于2016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运送并填埋的纯污泥(50元每吨)共10390.67吨。经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为:1、非法填埋在惠州市潼湖智慧区污泥属于固体废物;2、非法填埋在惠州市智慧区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3、填埋在智慧区的污泥含有较高含量的重金属、废矿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填埋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损害报告结果表明,惠州市潼湖智慧区非法填埋污泥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约777915元,其中事务性费用约394594.5元,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失修复费用约383320.5元。

另查明,华保科技检测公司对污泥非法填埋区域5个点位的污泥均进行检测,均检出矿物油成分。废矿物油被收录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编号HW08,900-249-08。

再查明,**公司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资金300万元。2018年10月24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召开《惠州市潼湖生态智慧区非法填埋污泥应急处置项目专家验收会》,形成专家意见:已将惠州市潼湖智慧区3#、4#地地块堪明的污泥存在点分三个区域全部清挖转运完毕,清挖的3687.87吨污泥已全部安全转运到惠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挖场地地下水水质和基坑土壤环境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相关指标低于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徐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违法国家规定,倾倒含有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08,900-249-08)的污泥,严重污染环境,为此应急处置污泥及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383,320.50元,倾倒含有危险废物的污泥共10390.67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徐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勘探报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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