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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摆放赌博机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5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永泰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在闽侯县**镇**村自己经营的启福超市内摆放由揭迪豪(另案处理)等人两台赌博机供赌客赌博。赌博机所获收益由被告人谢某某占四成,揭迪豪占六成。赌博机共计经营十个月,共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分得人民币8000元。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在闽侯县**镇**村自己经营的亿家福超市摆放由揭边豪华等人提供的一台“年年有余”型号赌博机供赌客赌博。赌博机所获收益由被告人林某某与揭迪豪方五五分成。赌博机共计经营九个月,共获利约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分得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某一方向公安机关上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一方向公安机关上缴赃款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提取、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赌博机照片、辨认笔录;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摆放赌博机供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分得人民币8000元,林某某分得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一年内曾因摆放赌博机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均已公安机关上缴赃款,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20年1月15日

附注:

(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闽侯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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