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朝阳街**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江山**。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月11日。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坊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月11日;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坊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月11日;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月11日;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月11日;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月11日;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清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柯某甲、柯某乙、黄某甲、魏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清流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小区**幢**室邀被告人柯某乙以办理“小额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8月初被告人柯某甲参与实施诈骗,9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参与实施诈骗,1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实施诈骗。到了12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柯某乙、柯某甲、黄某甲、张某甲将诈骗窝点转移到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田口村田口55号魏某某家中,同样以办理“小额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魏某某也参与进来并实施诈骗。其中谢某某、柯某甲、柯某乙的涉案金额为297078元,黄某甲的涉案金额为279869元,张某甲的涉案金额为200928元,魏某某涉案金额为177512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14日,被害人金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接到号码为1882289****的电话,加了生活贷/TYZ1827834****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生活贷的客服。被害人金某某以办理贷款“手续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1472的张丽丽帐户转账3480元;以“办理VIP客户”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1472的张丽丽帐户转账1500元,共计被骗4980元。
2.2018年10月17日,被害人张某乙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接到号码为1553222****的电话,并加了生活贷-/HUANGYONGYUE-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生活贷APP平台的工作人员,自称可代办3万或5万元信用卡。2018年10月18日,被害人张某乙以“包装费”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4377的王宇转帐3080元;以“保证金”的名义转帐7700元;2018年10月20日,以“刷流水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9777的吴淑范帐户转帐5775元、3850元,共计被骗20405元。
3.2018年11月18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郭都区接到号码为1357158****的电话,并加了轻易花-欧/kaka-98918为微信好友,并下载了生活贷APP。对方自称是人人贷线下工作人员,可以帮其办理贷款。被害人陈某某以“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中国银行尾号为8677的王军帐户转帐4864元;以“认证金”的名义向同一帐户转帐9120元;2018年11月20日以“涮流水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8677的梁俊帐户转帐6080元、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3279的李鸿宇帐户转帐3040元,共计被骗23104元。
4.2018年12月10日,被害人杨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憧区接到号码为1307437****的电话,并加了轻易花/shuilinO8l6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轻易花的工作人员,可以办理贷款。被害人杨某某以“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兴业银行尾号为6528的廖晓斌帐户转帐3216元。共计被骗3216元。
5.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李某甲在贵州省思南县三道水乡接到号码为1551772****的电话,并加了轻易花-欧/f6295994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人人贷销巴科技旗下子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帮助办理贷款。2018年12月23日,被害人李某甲以“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微信为“海阔天空”的二维码支付3200元;2018年12月25日,以“保险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5877的吕新雨帐户转帐6000元;2018年12月26日,以“涮流水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二维码支付6000元、4000元,共计被骗19200元。
6.2018年12月20日,被害人庞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接到号码为1598090****的电话,并加了轻易花/gx11598090****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轻易花APP平台的工作人员,能帮助办理贷款。被害人庞某某以“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7070的郑有富帐户转账1000元,共计被骗1000元。
7.2018年12月26日,被害人何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并加了轻易花/gxl1598090****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人人贷旗下轻易花的业务员,是销巴科技旗下的子公司,可以帮助办理贷款。被害人何某某下载了APP后,以“服务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6870的张强帐户转入1680元;2018年12月27日,以“保证金”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3475的吴观霞帐户转入4200元,共计被骗5880元。
8.2018年12月26日,被害人朱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接到号码为1504608****的电话,并加了对方轻易花/gx11598090****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轻易花APP客服。被害人朱某某以“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2071的李丰锡帐户转帐800元,以“解冻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9341的周旭东帐户转帐950元,共计被骗1750元。
9.2019年1月1日,被害人李某乙在上海市松江区接到号码为1504608****的短信,自称是轻易花客服,要贷款可以加微信,因正好要交学校的贷款,就加了轻易花/gx11598090****为微信好友,并下载了轻易花APP。2019年1月1日,被害人李某乙以“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转账960元;以“刷流水”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尾号为4951的李万友帐户转帐2400元;2019年1月2日,同样以“刷流水”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为4677的郑炎桐帐户转帐2400元、1100元,共计被骗6860元。
10.2018年12月25日,被害人董某某在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接到号码为1504608****的电话,并以自己的阿友友/Kiss-lo-ve的微信加了轻易花/gx11598090****为好友。对方自称是轻易花APP平台的工作人员,能帮助包装贷款。2019年1月1日,被害人董某某以“包装手续”的名义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石显威帐号转帐2800元;2019年1月2日,以“认证金”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4677的郑炎桐帐号转帐7000元,共计被骗9800元。
11.2019年1月1日,被害人周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接到号码为1478807****的电话,并加了yup7789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人人贷旗下轻易花的业务员,可以帮忙办理贷款。2019年1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以“包装费”的名义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支付2800元;2019年1月5日,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籍伟琮帐户62284800782********转帐2800元,共计被骗5600元。
12.2019年1月10日,被害人贾某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丰巷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并加了轻易花/jgf84898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是轻易花APP平台的工作人员,让其下载轻易花APP并填写相关信息。2019年1月11日,被害人贾某甲以“包装费”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向微信名为“大将军”的帐户支付4816元;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向微信名为“辉煌93”的帐户支付3000元,共计被骗7816元。
13.2019年1月10日,被害人颜某某在海南省乐东县利国镇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并以自己的昵称为1363766****、微信号为******的微信加了轻易花/gx11598090****为好友。对方自称可以帮忙贷款,被害人颜某某下载软件后以“包装费”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向收款方“鹦鹉99(**如)”支付2280元;以“解冻金”名义,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6230520400127493674丛贺帐户转帐8550元;2019年1月11日以“刷流水”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向收款方“海王95(**萍)”支付2850元;以“刷流水”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向收款方“大将军94(**英)”支付2850元,共计被骗16530元。
14.2018年12月31日中午12点多,被害人吴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要贷款加微信,就加了对方轻易花/yup7789为微信好友。并按对方要求下载了APP,对方自称是人人贷旗下轻易花的业务员。当日,被害人吴某某以“包装费”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1640元;以“认证金”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4100元;以“刷流水”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1372的刘志朋帐户转帐3600元,共计被骗9340元。
15.2018年8月10号20点17分,被害人赖某某在广西省北海市辰宸花园,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专门搞贷款的,加了对方生活贷/yup5977为微信好友,并下载了轻易花软件。被害人赖某某以办理贷款“手续费”的名义,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支付2520元,共计被骗2520元。
16.2019年1月8日,被害人黄某乙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然后加了对方轻易花-小欧/qingyihua22为微信好友,并下载了轻易花APP。被害人黄某乙以“手续费”名义,向被告人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8773陈晓东帐户转账2280元;以“审批手续费”的名义向被告人提供的农业银行尾号8773陈晓东帐户转账5700元,共计被骗7980元。
17.2019年1月2日,被害人高某甲接到一个电话,说要贷款可加微信,就加了对方轻易花-小欧/fufx63788为微信好友,并按对方要求下载了APP。对方自称是人人贷旗下轻易花的业务员。2019年1月6日,被害人高某甲以“包装费”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1680元;以“保证金”名义,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提供的农业银行6228482668470312770李仁杰帐户转帐4200元,共计被骗5880元。
18.2019年1月1日,被害人马某某接到一个陌生女子的电话问需不需要贷款,就加了轻易花/gxl1598090****为微信好友,并下载了轻易花App。2019年1月3日,被害人马某某以“预留贷款名额”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1000元;2019年1月4日,以“包装费”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9800元;2019年1月5日,以“认证金”的名义通过扫描被告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9999、9998、5003、2000元;以“刷流水”名义在ATM机上,向被告人提供的农业银行宫鈺莹,卡号:62305204601********存入9000和4500元,共计被骗51300元。
19.2018年11月13日,被害人高某乙,微信乐天π/gaoguiliweixin,接到陌生电话后,添加了轻易花-欧/kaka-98918为微信好友。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高某乙以办理贷款“包装费”的名义,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支付2328元,共计被骗2328元。
20.2018年8月11日,被害人冯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后,加了生活贷-/TYZ1827834****为微信好友,并下载了生活贷APP。被害人冯某某以“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向建设银行谢元材6217001880007682436账户转账1700元;2018年8月13日,以“保证金”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张亮6230521550018528175账户转账3000元;2018年8月19日,以刷流水的名义向农业银行管衡6230521350014211771账户转账3000元;2018年8月20日,向对方提供的“业务办理中心-财务”转账2018元,共计被骗9718元。
21.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田某某,微信昵称t.y,微信号******添加了昵称生活贷~小欧,微信名为mm90500000的微信好友,并下载了APP。对方自称是人人贷旗下生活贷的业务员。2018年10月7日,被害人田某某以办理贷款“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张尧卡号62305201700********帐户转帐8176元。2018年11月8日,以“认证金”的名义,农业银行张先召卡号为62305204001********的帐户转帐10330元,共计被骗18506元。
22.2019年1月10号16时左右,被害人陆某某(微信为:1824863****/LUYISONG614)在工地寝室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并加了对方的微信轻易花/jgf84898为好友。对方自称是北京仁和聚艺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叫欧凤洁,可以帮忙包装贷款。被害人陆某某以贷款“包装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丛贺6222033901003787144帐号转帐9999元和6237元;以“认证费”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庄市**机上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汇向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王彬6222033901003787144帐号转帐两笔9900元,共计被骗36036元。
23.2018年11月15日16时,被害人张某丙接到一个自称是人人贷旗下生活贷的客服电话,加了生活贷/kaka-98918为微信好友。被害人张某丙以“包装费”的名义,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向微信名为余生的微信支付7299元;以“解冻金”的名义,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向Mr.Lai支付7299元,共计被骗14598元。
24.2018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害人黄某丙接到一陌生电话后,加了轻易花/gxl1598090****微信,并下载了轻易花APP。被害人黄某甲以“中介费”的名义,向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林民雅6228480078228937476账户转入9100元,后又向农业银行郑玉雪6230520460105154375帐户转帐3640元。共计被骗12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4部、4G手机卡4张、华硕笔记本电脑3台、华为无线路由器3台、打印机1台、U盘1个、银行卡14张、社保卡1张、手机号码信息打印纸20张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金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庞某某、何某某、朱某某、李某乙、董某某、周某某、贾某乙、颜某某、吴某某、赖某某、黄某乙、高某甲、马某某、高某乙、冯某某、田某某、陆某某、张某丙、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柯某乙、柯某甲、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闽公鉴[2019]150号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柯某乙、柯某甲、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谢某某、柯某乙、柯某甲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97078元,黄某甲骗取他人财物279869元,张某甲骗取他人财物200928元,魏某某骗取他人财物1775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乙、柯某甲、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柯某乙、柯某甲、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黄某甲、张某甲、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悔罪,其家属在案发后退出赃款1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炳生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柯某乙、黄某甲、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清流县看守所。柯某甲、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的丰田小型汽闽******6、张某甲家属上交的1万元已由清流县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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