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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梁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13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学院****系,住合肥蜀山区**小区**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县,住合肥市高新区**小区北门**超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自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间,在合肥高新区**小区以假冒房主身份与租客签订租房协议的方式收取租客的租金,除部分交给真正房主外共骗取16户租客42.46万元。具体包括:骗取9—108室刘某某3万元;骗取8—1111室吴某某2.2万元;骗取11—203室张某某4.8万元;骗取8--407室程某某3.34万元,骗取8-411室郑某某3.28万元;骗取11-602室杨某某1万元;骗取9-209室潘某某1.75万元;骗取1—102室董某某1.5万元;骗取3—108室陆某某2.7万元;骗取9—206室张某某2.7万元;骗取8—1109室朱某某3.3万元;骗取9—410室王某某3.6万元;骗取3—107室管某某1.5万元;骗取3—604室程某某3万元;骗取9—207室李某某2.87万元;骗取9—208室王某某1.92万元。谢某某将收取的租金用于网络赌博、归还个人欠款及日常消费。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梁某某为谋取租金提成,在明知谢某某是房屋中介人员却告知或暗示租客谢某某为小区业主,帮助谢某某骗取租客的房屋租金。梁某某实际获取租金提成万余元。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在签订租房合同过程中冒充房主骗取租客房租42.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枝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55716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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