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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委**组。201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1985年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5月25日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居民盖某某家中,谢某某用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在门外望风,梁某某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共盗取五条黄金项链、两条铂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铂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银手镯、一条铂金手链、两个裴翠吊坠、一条装饰链、一块卡地亚牌手表、一块精工牌手表及600元现金。所盗精工牌手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剩余被盗财物销赃后得赃款8000余元被二人挥霍。经盘锦市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价格认定及辽宁艺林瀚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财物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6.2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盖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82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维军

代理检察员:孙 逊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现羁押在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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