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自动投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1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沈某某窜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宇泰网咖门口,发现事主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谢某某将车头锁扭断后盗走,由沈某某坐在该辆偷来的电动车上,谢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推着离开现场。第二天,谢某某叫沈某某联系到一名男子,在湛江市开发区钻石汇酒吧附近将车以850元的价格卖予该男子,男子将钱转到沈某某手机后,沈某某分给谢某某分420元钱。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台电动车在2020年7月31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239元。
2、2020年8月17日凌晨03时许,谢某某伙同沈某某、“黄毛”(具体身份不详,在逃)等共6人(另外3人身份不详)窜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都汇,在华都汇3号门前电动车出口处,谢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车轮锁后盗窃事主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紫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随后在华都汇靠近绿华路人行道边谢某某使用同样手段盗窃一辆黑色台玲牌电动车,最后,“黄毛”将盗窃来的两辆电动车接电启动后,由沈某某与谢某某驾驶,将盗窃的两台车藏匿于湛江市霞山区**工业有限公司门口保安室前。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盗窃来的爱玛电动车在2020年8月17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1919元;台铃电动车在2020年8月17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1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谢某某处扣押到手机1部;从沈某某处扣押到手机1部、紫色爱玛牌电动车1台、黑色台铃牌电动车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电动车购买发票保修卡、历史轨迹、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黄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等;6.鉴定意见:《关于壹辆雅迪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湛开价认[2020]362号]、《关于壹辆爱玛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湛开价认[2020]361号]《关于壹辆台铃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湛开价认[2020]363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窦彬
检察官助理 李苗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沈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