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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7********,畲族,中专文化程度,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及黄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共同出资20万元,向杭州知汇谷网络公司购买贷款软件“浙贷宝”,并向该公司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贷款业务,以无抵押、低利息、快速发放贷款等宣传引诱借款人申请借款,在实际发放贷款时又以快速审核费、平台服务费等向借款人收取高额的额外费用,在借款人逾期后,又通过电话催缴及高额的罚息,迫使借款人还款或缴纳续期费,通过上述套路贷的方式进行非法获利。经查,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5048条,发放贷款金额共计239050元,收取回款金额共计270835元,获利31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款界面截图、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翁某某、叶某某、胡某某、黄某乙、金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姚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光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套路贷的方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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