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大竹县**乡**村**组**号,家住大竹县**号楼**。1995年7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8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5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大竹县**镇**街**号,家住大竹县**村酒店后面。2017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春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许,因大竹县金利美忠国城KTV发生打架事件,大竹公安局东南派出所警察刘某某、廖某某与辅警李某某接到大竹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转警,依法到大竹县金利美忠国城KTV出警。在警察刘某某等人询问过程中,被告谢某某不满王某某向民警说明情况,将手中蛋糕扔向王某某,辅警李某某见状上前进行制止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遂用手击打辅警李某某左面部,致李某某左面部软组织受伤。刘某某、廖某某见状欲上前控制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拒不配合。站在一旁的被告人王春遂三次上前抱住并阻碍刘某某抓获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趁机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大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王春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被告人谢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兆芬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王春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