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0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恺骅、何惠仪,系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自2018年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卖淫,每次卖淫收取700元-800元。自2019年1月份至10月份,谢某某通过微信号“**” 将魏某某、冉某某等卖淫女介绍给梁某某、陈某甲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收取200至300元不等的介绍费。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1月份至10月份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频繁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通过微信号“**” 将谢某某、冉某某等卖淫女介绍给廖某某、陈某乙、冼某某健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收取200至300元不等的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犯罪后如实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健忠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谢某某住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镇**,联系电话1882190****;王某某住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16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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