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8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小区**号。因犯赌博罪,于2004年2月1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赌博,于2018年1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伙同徐某甲(已判)、韩某某(刑拘在逃)等人先后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新桥头菜市场旁边的民房、**小区**号民房及古城街道华润超市楼顶停车场小木屋等地开设“三十二张”形式的赌博场头,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打电话招揽赌博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并参与赌博聚集人气,也在赌场进行抽头,被告人谢某某主要负责在赌场抽头,同时,打电话招揽赌博人员,安排徐某乙(已判)为赌场望风,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吴某某、林某某、朱某甲等人参与赌博,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被临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户籍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吴某某、林某某、罗某某、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及同案犯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检察官助理:杨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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