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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436号

被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小胖”,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地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景城B**-**室。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7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28日因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户籍地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路**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号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2月29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4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因本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9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10日,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

1、被告人谢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于2018年3月9日中午,在福建省建瓯市工商局门口,出资7.5万元人民币向何某某(已判刑)购买毒品氯胺酮,共计可以购买到340.9克的毒品氯胺酮(未得逞)。

2、2016年7、8月的一天,吸毒人员魏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开车到福建省建瓯北门垃圾站的位置向被告人谢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其中谢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1l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获得毒资1500元人民币,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O.4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获得毒资3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谢某某在第一次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给吸毒人员罗某某过后的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在福建省建瓯北门垃圾站的位置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O.4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获得毒资300元人民币。

4、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福建省建瓯**市场贩卖O.8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给吸毒人员陈某乙,获得毒资150元人民币;过了两个月左右的一天,谢某某在建瓯川石往东游的马路边贩卖0.5克左右的毒品氯胺酮(K粉)给吸毒人员陈某乙,获得毒资100元人民币。

5、2018年春节前几天的晚上9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政和县**局门口贩卖2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给吸毒人员叶某某,获得毒资800元人民币;2018年春节正月初四或者初五的一天晚边5点多,被告人谢某某在政和县财政局门口贩卖2克的毒品氯胺酮(K粉)给吸毒人员叶某某,获得毒资5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持有毒品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为目的,于2018年3月7日,在福建省建瓯市管葡市场附近的“**宾馆”附近,出资9.4万元人民币通过王某某(已判刑)向何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共计可以购买到427.3克的毒品氯胺酮(未得逞)。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在福建省建瓯市**景城B**-**室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向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魏某某、罗某某、陈某乙、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多次向他人非法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新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359909777。

3.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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