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谢某某,性别: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68********,**族,****,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乡**村**组,现住剑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78********,**族,****,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乡**村**组,现住剑河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谢某某和王某某共同出资37600元,合伙购买剑河县**镇**村村民杨某甲、杨某乙二人位于“坡背湾”的两幅山林,其中杨某甲的山林价格20600元,杨某乙的山林价格17000元。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某和王某某分别为两幅山林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中,杨某甲山林的采伐期限为2019年6月20日至12月31日,杨某乙山林的采伐期限为2019年6月25日至12月31日。2019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和王某某雇请民工进场采伐,因木材销路问题,没有全部采完。2020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和王某某在明知采伐证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下,仍雇请民工将“坡背湾”山场剩余林木全部采伐。经鉴定,“坡背湾”山场超期采伐林木面积7.18亩,采伐数量206株(杉木72株,松木134株),折合立木蓄积21.6157立方米(杉木4.558立方米,松木17.0577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主动向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上缴木材变价款7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
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超过期限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建议对谢某某、王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责任两名被告人分别择地种植树木300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安义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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