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兴顺”,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军军”,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邹华”,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富顺县富世镇北湖上城旁边新零点KTV内一包间内唱歌,在唱歌期间,王某甲对大家说之前有人吼了自己的幺弟王某丁,怀疑是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等人就说去找刘某某把事情说清楚。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新零点KTV内的服务员吴某某找到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并通过电话通知刘某某见面,双方约定在富顺县富世镇翰林府邸MT网吧楼下见面。随后,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等人乘坐一辆出租车前往约定地点,期间谢某某电话邀约孟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完谢某某的电话之后,邀约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舒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翰林府邸MT网吧楼下等谢某某等人,期间刘某某方有人邀约高某某(在逃)、游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为刘某某“扎场子”。2019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在翰林府邸MT网吧楼下停车场路边与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乙、舒某某、高某某、游某某等人见面。双方一见面,谢某某就用手搭在刘某某的脖子上喊刘某某过去说事情,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上前质问谢某某,并与谢某某发生抓扯,谢某某踢了王某乙一脚,随后,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舒某某、高某某、游某某等人对谢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见谢某某被打之后,冲上去拉对方的人,并与刘某某方的人对打,在对打的过程当中,王某丙从地上捡起一块地砖击打谢某某头部,造成谢某某头部受伤。双方对打时间持续约几分钟。此次斗殴造成了谢某某、王某甲轻微伤,双方其余人员身上有不同程度抓伤和擦伤。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王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王某丁、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丙、谢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周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丙、谢某某、王某甲、周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聚众斗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谢某某、王某甲、周某某、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王某甲、周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清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丙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电话1808165****)、王某甲(电话1818849****)、周某某(电话1870833****)、陈某某(电话1878499****)、王某乙(电话1762016****)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册、起诉书6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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