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建筑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组**号,住四川省合江县**镇**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邀约被告人王某甲一起到贵州省赤水市白云乡平滩村楠木沟关门(小地名)河段内使用一体式电瓶捕鱼,在捕鱼过程中,谢某某负责将接通电瓶电源的杆子放在水中电鱼,王某甲负责捡起被电晕浮起来的鱼装进其所提的塑料桶内。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持续电鱼约2小时后,被赤水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巡查民警抓获。后经赤水市农业农村局称量,二被告人捕获的鱼共计181尾,重量为1714.4克。
2020年5月8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研究所进行生态损失评估,其评估意见为,本案非法捕捞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直接减少河流中鱼类的资源量。本案中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181尾共1714.4g的野生鱼类被捞取。此外,电捕鱼对成鱼造成的损失可分为沉底的鱼(电击昏迷或致死)、上浮的鱼(电击昏迷或致死)和电伤逃逸的鱼共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鱼被捕获。根据科研数据,所有受到电击影响的成鱼中仅有四分之一可以成功捞起,其余则下沉或顺水漂流。根据王某甲等非法捕捞所获取的共1714.4g渔获物的事实,当天电捕造成成鱼总损失量约为6857.6g。(2)影响鱼类种群的自然补充。根据鱼类重量判断,本案中切尾拟鲽属于鱼类成体,已达到性成熟标准,非法捕捞势必造成鱼类繁殖量的减少。按照性比1:1的比例,损失切尾拟鲽雌性1尾。根据已获科研数据及文献,此规格切尾拟鲽绝对怀卵量为500粒/尾,按照50%的补充率(受精率、孵化、成活率合计)计算,减少约250尾鱼类苗种的补充量。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按照生态修复建议进行生态修复,在贵州省白云乡平滩村楠木沟河段增殖放流中华倒刺鲃幼鱼1400尾、鱼苗380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生态修复验收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研究所生态损失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以非法捕获鱼类为目的,在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捕鱼工具捕捞野生河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积极开展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故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连方
检察官助理 刘 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合江县**镇**号附**号其居所,联系方式138904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其家中,联系方式137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