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王雪峰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组。2018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7月11日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雪峰,男性,绰号“王老四”,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组,2016年10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雪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雪峰接到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向其购买冰毒的电话后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并在谢某某的授意下收下杨某某微信转款200元,随即转给谢某某。当日18时许,购毒人员杨某某根据王雪峰提供的位置信息在邛崃市临邛镇学子路嘉和首座天兴大药房外椅子下取得疑似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1包(编为1号检材,净重0.28克)。经鉴定:从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雪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雪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映麟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 被告人王雪峰现在家候审;1598213****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