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47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1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和7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6月4日和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起,被告人谢某某和穆某某单独或结伙在临泉县城关镇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20日3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雷石KTV门口,谢某某负责望风,穆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李某甲的大阳牌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28元。
2.2015年5月28日3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招标局院内,谢某某负责望风,穆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李某乙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3、2015年6月11日4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金帝浴池门口,谢某某负责望风,穆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孙某某的一辆黑黄相间的电动车盗走。
4.2015年6月12日3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鑫港宾馆门口,谢某某负责望风,穆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刘某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00元。
5.2015年7月16日3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天地仁和大药房门口,谢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郭某某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6.2015年8月10日4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唯艾宾馆门口,穆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赵某某的世纪鸟牌电动车盗走。
7.2015年8月24日3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农机监理站院内,穆某某负责望风,谢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张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8.2015年10月15日3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星际通网吧门口,谢某某负责望风,穆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范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9.2015年10月23日3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巷里老家饭店门口,谢某某负责望风,穆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将于某某的建设牌电动车盗走。
10.2015年12月17日4时许,在临泉县城关镇圣洁宾馆院内,谢某某负责望风,穆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撬别韦某某的塞莱斯牌电动三轮车时被发现,二人随即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穆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穆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卷内光盘10张,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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