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罗某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二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罗某某(小名罗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4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寨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关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小名王小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41994********,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4年12月31日晚,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蓄意到关岭自治县MT慢摇吧滋事,邀约王某乙、王某丙、何某、王某丁、李某某、吴某某、王甲、潘某甲、张某、伍某某、曾某某、王乙、何某某、潘某乙、尹某某、方某某、伍某甲(该十七人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到MT慢摇吧喝酒。2015年1月1日0时30分许,王某甲指使李某某去MT慢摇吧舞台抢话筒,以服务员上酒慢等为由,采取向其他客人倒酒泼洒、投掷酒瓶等方式挑起事端,随后使用啤酒瓶、该慢摇吧内的高脚凳等殴打在场其他客人,同时打砸慢摇吧内的物品、设施,该慢摇吧股东王甲甲上前劝阻时,王某甲、王某丁、尹某某、张某、伍某某等人便用高脚凳、啤酒瓶等打砸王甲甲,被告人罗某某见状也参与打砸,股东王丁、孙某甲劝阻时,尹某某等人继续对王丁、孙某甲进行殴打。王某甲、王某丙等二十余人在MT慢摇吧打砸结束离开时,尹某某又持刀将王丁头部杀伤。经鉴定,王甲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后,王某戊(另案处理)出面找王丁、王甲甲协调处理,补偿王甲甲医药费。

2. 2015年1月22日,关岭自治县顶云八角岩村八角岩组被害人韦某某等十余人在格老地安置地处修理水管时与管理人工地的王某甲岳父被告人谢某某发生口角引发纠纷,谢某某随即通过电话喊王某丙来教训对方,王某丙便邀约潘某甲、伍某某、王某乙、王某丁、伍甲(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赶至现场,找到韦某某并持械对其进行殴打。次日,八角岩组村民因不满谢某某、王某丙等人殴打该组村民,引起韦某丙、韦某丁、伍某丁等大量八角岩组村民游行示威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韦某丙等三人因此事被法院判处刑罚。王某丙、王某丁、潘某甲、伍某某、王某乙、伍甲分别被处以十五日至五日不等行政拘留。事后,王某戊给潘某甲、伍某某等送去衣被等生活用品。

3. 2018年1月12日14时许,罗某甲(另案处理)在关岭自治县关索镇水韵佳缘大自然地板对面的马路边,因停车一事与被害人方某发生争执,后罗某甲打电话给其丈夫王某丙告知情况,让王某丙为其出气。方某因害怕便报警,民警赶至现场。王某丙驾驶朋友被告人王某的车牌号为贵GLJ000众泰越野车与王某一起赶至现场,并与后赶至现场的王某乙、曾某某、王某酉(另案处理)当着民警的面,上前对方某进行殴打,王某看见后也动手参与殴打方某。经民警多次劝说无效后,民警将王某丙、方某、罗某甲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后王某丙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发后,王某戊出面与方某进行讲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孙某甲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方某的陈述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孙某甲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阳

检察官助理  刘丽子

2020年9月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均收治于关岭自治县康复中心;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