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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芦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天水市秦州区人,身份证号码6205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1977年10月15日犯绺窃罪被天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0年1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4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199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决合并后决定执行五年;20007月25日贩卖毒品罪被原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27日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2016年4月27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被告人芦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身份证号码620523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天水市甘谷县**镇**街**号。2000年9月1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三眼桥“春夏秋冬”蔬菜超市附近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约0.4克),非法获利500元;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麦积区三眼桥“春夏秋冬”蔬菜超市附近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约0.4克),非法获利600元;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麦积区社棠镇星火家园门口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约0.4克),非法获利600元。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星火家园门口将吸毒人员马某某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0.196克,在星火家园门口将谢某某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0.214克。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麦积区货运大厦附近向魏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约0.2克),非法获利300元;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向魏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约0.2克),通过发往天水市清水县的班车捎带给魏某某,非法获利300元;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向魏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通过出租车司机蔡某某捎带给魏某某,非法获利300元。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清水县红堡加油站附近将吸毒人员魏某某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0.165克。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麦积区民政局附近向雍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包(约0.4克),非法获利450元、黑兰州香烟一条;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星火家园门口向雍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包(约0.4克),非法获利590元。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清水县将吸毒人员雍某某抓获。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电话联系芦某某购买5克毒品海洛因,并向芦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约定在天水市甘谷县西关汽车站交易毒品。当日14时许,被告人芦某某在甘谷县西关汽车站对面准备向谢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4.891克。

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毒品,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芦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舒彤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芦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随案移送案卷3册,起诉书17份,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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