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2010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萧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之一。2011年11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萧某某携带工具窜到本市**镇**卫生院大楼门前右侧,盗窃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KS****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2019年4月21日,谢某某、萧某某驾驶上述被盗车辆再次窜到**卫生院物色目标准备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6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萧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8月21日
附注:1、被告人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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