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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蔡新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新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蔡新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郑某甲自2016年开始,承包中铁六局天津公司梅汕客专项目二分部打桩所产生的泥浆外运工程,后指使其他同案人先后将泥浆倾倒在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辖区内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的贾里村“桶溪雨亭”东北侧(面积共2135.95平方米,全部属耕地的水田;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244.01㎡,其中基本农田74.72㎡,建设用地1891.94㎡)及“贾里山脚”(面积共4208.19㎡,属农用地中耕地的旱地,面积362.25㎡;属农用地中水域及水域设施用地的坑塘水面,面积为3845.94㎡;土地规划用途全部为基本农田)、仁里村“仁里三村道旁”、前陇二村“生聚铁路旁”、高厦一村“高压电塔旁”、潮安区金石镇“东山湖状元铺”(面积共6843.18㎡,属农用地中的果园,面积为1615.83㎡;属农用地中的其他林地,面积5227.35㎡;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567.38㎡,建设用地6275.8㎡)共六处农用地,致使农用地被严重损坏。期间,被告人蔡新华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受雇于同案人郑某甲,负责在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中铁六局门口登记运载泥浆的货车数目,期间,泥浆先后倾倒于金石镇“东山湖状元铺”及沙溪镇贾里村“贾里山脚”、“桶溪雨亭”东北侧。

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等六个指定地点农用地,地块总面积29072.71㎡(43.61亩),其中农用地28623.58㎡(42.94亩),因受到填埋、覆盖、压占或挖损等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地块原有功能被改变并消失,土壤肥力无法使农作物形成正常生产力,不能进行农业耕种,丧失了农业生产能力,农用地功能消失,已造成农用地毁坏。

经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一、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桶溪雨亭”东北侧、贾里村“贾里山脚”、仁里村“仁里三村道旁”、前陇二村“生聚铁路旁”、高厦一村“高压电塔旁”、潮安区金石镇“东山湖状元铺”等六处淤泥倾倒点总面积43.61亩,地类为农用地42.94亩(其中耕地11.42亩),规划为农用地16.82亩(其中基本农田15.21亩)。二、潮州市潮安区贾里村等六个指定地点农用地,地块总面积29072.71㎡(43.61亩),其中农用地28623.58㎡(42.94亩),因受到填埋、覆盖、压占或挖损等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地块原有功能被改变并消失,土壤肥力无法使农作物形成正常生产力,不能进行农业耕种,丧失了农业生产能力,农用地功能消失,已造成农用地毁坏。

被告人谢某某、蔡新华均于2019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款收据6本、手机3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蔡新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分析鉴定报告》、《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蔡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蔡新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新华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蔡新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蔡新华分别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冕

202019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蔡新华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收款收据6本、手机3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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