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初中文化,晋江市菲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951****。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现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958****。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系晋江菲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菲富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谢某某系靖安县安卓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安卓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抵扣税款,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谢某某后,二人共谋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以安卓公司名义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蔡某某经营的菲富公司,由被告人蔡某某负责联系他人开具棉布类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卓公司以及缴纳税款、资金走账等事宜,并约定被告人谢某某每开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蔡某某向其支付1.2万元开票费。
2017年6月28日、7月29日、7月30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以安卓公司名义分三次向菲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1份,发票金额2650745.35元、税额450626.65元、价税合计3101372元。被告人蔡某某已将上述31份发票全部用于菲富公司抵扣税款,并向被告人谢某某支付开票费3.6万元。安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共计55626.86元,该款项由被告人蔡某某实际支付。被告人谢某某另获得靖安财政返税共计16744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补缴税款450626.65元。
此前,为使安卓公司获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蔡某某通过支付开票费方式让他人以全南卓悦织造有限公司名义向安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份,发票金额1191400元、税额202538元、价税合计1393938元;以阜平通汇纺织有限公司名义向安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发票金额1068431.72元、税额181633.38元、价税合计1250065.1元。被告人谢某某另外让江西三壬物流有限公司为安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90090.09元、税额9909.9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被告人谢某某已将上述26份发票用于安卓公司向菲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作为进项发票抵扣。
另查明,上述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且安卓公司与菲富公司及其他公司、相关人员之间存在资金回流。被告人谢某某注册成立安卓公司仅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公司成立后无正常经营行为。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均系主动到靖安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靖安县安卓服饰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件的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抵扣证明、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材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涂某某、谢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1份、税款数额450626.65元,同时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份、税款数额394081.29,实际抵扣税款450626.65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谢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蔡某某、谢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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