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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许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1241990********,199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宁乡市玉潭街道**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1241989********,198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喻家坳乡**村**组。2019年09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19日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3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号左右至4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某伙同蔡某某(己判刑)、李某某(己判刑)合伙出资10万元,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出资4万元,占股百分之四十,被告人许某某及蔡某某、李某某各出资2万元,占股百分之二十,先后在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佳苑小区、湘核华府小区等地的租住房内,利用“加拿大PC28”、“北京PC28”的开奖结果,租用PC28投注平台,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取赌资,按照1元换算1分的方式,组织乐信聊天软件“红星”群成员刘增、谢毅恒、戴燕红等人在其租用的PC28平台上下注进行赌博活动,后以1分1元给参赌人员兑换成现金,2019年03月底被告人许某某主动退出,未再参与该赌博活动,2019年4月4日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开展赌博活动的涉赌金额为2,249,300.47元。被告人许某某开展赌博活动的涉赌金额为2,037,845.74元。

2019年10月26日,宁乡市公安局流沙河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中国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陈龙银行卡转入账单、支付宝提现账单、财付通账单、陈龙个人活期账户银行流水等书证;2.另案处理同案人李某某、蔡某某、证人刘某某、俞某某、戴某某、谢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4.关于谢某某、许某某涉赌金额专项审计报告;

5.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某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两被告人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但被告人许某某相对被告人谢某某以及其他同案的作用较小。

2.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被告人谢某某、许某某此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海滨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宁乡市看守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家(手机号码1737578****;保证人郑杰龙手机号码1897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含检察卷);审计报告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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